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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报Shareholder Returns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为此公司高度重视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兼顾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及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70%;

4、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正;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将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如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决定不分红的,或者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公司董事会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6、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1、公司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例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