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0-015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7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7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宇田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08,369,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55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1,597,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63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6,772,3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2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大股东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97,210,818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74,3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93%;反对36,77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0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反对36,772,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1,59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26%;反对36,771,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0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反对36,771,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2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资产托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97,210,818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74,3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193%;反对36,772,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8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02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反对36,772,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1,597,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526%;反对36,771,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0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反对36,771,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2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出售部分闲置土地及相关建筑物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1,146,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361%;反对37,222,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5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9%;反对37,222,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郭佳、郁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